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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市客管处可根据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分别采用指定、招标和批准开辟线路申请的方式确定线路经营者。
  除前款规定外,市客管处还可采用线路有偿经营方式向经营者出让线路专营权。线路专营权可有偿转让。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经营者的资质条件)
  线路的经营者应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有符合该线路规定数量和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售票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线路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等方面的营运管理制度。
  凡经审核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经营者,由市客管处发给《上海市专线车客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十条 (开辟线路申请的审核)
  申请开辟线路的,由市客管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线路走向和站点、营运班次和时刻以及营运车辆的数量进行审核。
  开辟线路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客管处对申请者(含提出申请的其他线路经营者,下同)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市客管处应确定其为该线路的经营者。
  两家或两家以上申请者申请开辟同一条线路的,在开辟线路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客管处按地域条件和经营能力择优确定该线路的经营者,并公开审批结果。
  第十一条 (线路经营者确定后的要求)
  线路经营者经确定后,由市客管处按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上海市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对其经职业培训合格的专线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分别发给《上海市专线车驾驶员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证)和《上海市专线车售票员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
  取得营运证、准营证和服务卡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核准的线路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 (开辟复线或参加同一条线路营运的限制)
  已经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市客管处将不再核定其他经营者开辟复线经营或参加同一条线路营运。但因特殊情况由市客管处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决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经营者资质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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