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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四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专线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专线车,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照固定线路营运,采用固定站点上、下客或固定站点上、下客与按照乘客意愿就近上、下客相结合的服务方式,按运距收费的大、中型营业客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线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原则)
  专线车客运应与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专线车客运应贯彻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专线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专线车客运实施管理。
  第六条 (客运管理人员)
  客运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统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

第二章 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 (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
  市公用局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
  专线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或变更,应符合专线车客运线网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八条 (线路经营者确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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