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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四)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五)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实施土地监察。
  第六条 对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第九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按《土地管理法》十三条《实施条例》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乡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调查统计,并进行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土地调查统计数据,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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