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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9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24日)废止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重要资产,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使用、管理土地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土地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土地管理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
  (二)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资源、土地市场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
  (三)编制土地利用和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的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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