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
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解决部分企业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54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经委《关于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两部一委适当
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关于
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又要保障职工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受到较大影响,结合我省企业工资水平较低又需要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增资水平保持大体平衡的实际情况及企业承受能力,为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研究,对地方国有企业增加工资总额问题,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在国家对我省以及省对各地区、各部门核定的弹性工资计划内,区别企业不同情况,在不调整企业效益基数和承包任务的前提下,按分类管理的原则,按以下办法核增工资总额,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比照“三资”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的企业和试行“两低于”以及执行股份制工资制度的企业,不属于这次工资核增工资总额的范围。
(二)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区别不同情况核增工资。1993年实际提取的上浮工资比1993年工资基数增长10%以内(含10%),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10%至17%(含17%),按月人均4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17%至30%,按月人均30元核增工资总额。增长30%以上人均年工资超过4000元的企业,这次不增加工资总额。
(三)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职工均按月人均50元核增工资总额。
(四)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核增工资总额,待年终经考核完成1994年上级下达的扭亏增盈任务后,视其承受能力,在工资清算时再核增工资。特殊困难企业欠付工资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精神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办发〔1994〕4号文贯彻意见办理。
二、职工人数范围。以1994年1月1日在册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现执行初期工资待遇和见习期工资待遇的合同制工,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临时工、计划外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