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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本细则第四条(四)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务院引智办审批。其程序是:由派出单位填写《出国培训人员项目申请表》送省引智办初审,同意后,由省引智办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经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派出单位凭国家外国专家局批件和省内确认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6个月以上赴外培训报省政府确认。
  (四)本细则第四条(五)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要本着精干的原则,认真组织,严格控制和审查。地(厅)级干部,不论是单独组团还是随团出国(境)培训,都必须由组团或派出单位报省引智办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重要团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按规定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县处级以下干部出国(境)培训,则应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
  (五)参加中央部委组织的赴国外培训团组和人员严格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中第七条执行,并按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条 省内有关单位组织派遣人员出国培训(含研修),实行资格认定。其程序是先向省引智办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取得认定资格后,方可在本省组织、选拔、派遣团组和人员。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赴国(境)外培训的工作,不准同国(境)外承办机构签署协议或合同。未经资格认定单位组织的团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第七条 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严格遵守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中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培训项目改为考察和技术交流。要注意区分正当出国(境)培训和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界限。区分的标准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外专发〔1993〕314号文件中第十二条规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条款,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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