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省政府领导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本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意见,并办理各项报批手续。
(三)加强对本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年度总结,每年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
(四)跟踪和推广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归国培训人员作用的条件。
第四条 省引智办归口管理的国外培训工作范围是:
(一)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二)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
(四)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五)党政机关中从事宏观经济管理的国外培训项目,地(厅)级干部出国(境)培训。
第五条 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渠道、程序,分审批、审核、备案三类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
凡属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必须由省引智办在《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申请出国签证事项表》的“审批情况”一栏内填号、盖章。否则不予办理护照、签证。
具体分类和申办程序为:
(一)本细则第四条(一)、(二)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其程序是:有出国审批权的单位下达出国任务批件时,抄送省引智办,并由省引智办定期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到省引智办填写《备案件》后,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省外办在受理护照、签证手续时留存《备案件》。
(二)本细则第四条(三)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其程序是:由项目执行或派出单位填写《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二份,先报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审批件抄送省引智办),由省引智办签署意见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核,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审核同意件办理护照、签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