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引智办、省外办《江西省
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
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20号 1994年7月4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引智办、省外办关于《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贯彻执行《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
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1993〕16号)精神,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外交部《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外专发〔1993〕3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0〕4号文件的精神,省政府确定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智办)为我省赴国外培训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等)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原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省引智办归口管理国外培训工作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