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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十一)对乡镇企业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引进资金或合资、合作额(不含直接贷款)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加快省级乡镇企业工业小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为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促进全省乡镇企业跨越式发展,赋予省级乡镇工业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在小区内兴办的“三资”企业,其立项、审批由省计委、外经贸委委托或授权小区所在县(市、区)计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直接报省工商局(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报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二)加大小区内新上或技改项目的资金投入。各方面投向乡镇企业的资金,重点用于小区内项目建设。
  (三)小区占用土地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5年之后由小区管理部门代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范围低限的50%征收,其中50%留给小区所在乡镇用于小区建设,50%上缴土地管理部门。
  (四)凡在小区兴办的企业一律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缓收3年电力增容的地方管理费。缓收期间按地方工业用电价格向小区企业供电。
  (五)鼓励非小区所在乡镇到就近小区兴办企业。凡在异地小区兴办的企业,所上缴的税金、管理费70%返还给企业所隶属的乡镇;产值、收入等经济指标70%由企业所隶属的乡镇进行统计。  
  (六)凡为小区引进合资、合股、合作资金的个人,可一次性给予引资额3-5%的奖金。对于为小区引进项目的个人,企业可视效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七)省内外的国营或集体企业在小区投资与乡镇联办企业,享受小区的优惠政策。
  五、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解缴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从1993年8月1日起,乡镇企业一律按销售收入的0.7%(含营业收入、劳务收入)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乡、县、市(地)、省按5∶3∶1∶1比例怪层层上缴。收缴可由乡企主管部门自收,
也可委托银行、财政部门有偿代收。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审计,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截留、挪用管理费。对按规定使用结余的管理费免交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并可在下一年度延续使用。
  六、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抽调或强行占用乡镇企业财物
  (一)对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农委、乡企局共同批准的收费项目,企业可拒绝执行。
  (二)对以借用、试用、赊用为名长期占用企业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贵重物品以及低价购买企业产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中纪委、省纪委三次会议精神进行认真清理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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