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二十三)对从事乡镇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所得收入和所获奖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返还1至3年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和农村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增加乡镇企业资金投入政策
(一)省财政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从1995年起每年递增15%。
(二)地、市、县每年要继续从可用财力中拿出1%以上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地方财政用于生产部分的投资,以及预算外资金和各种自筹资金,应更多地向乡镇企业倾斜。
(三)全省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收额中,要拿出48%以上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四)省财政用于乡镇企业的智力开发资金,今年增加到150万元。各市县都要在可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人员培训基金,专项用于乡镇企业现有人员的培训与提高。省财政每年用于县级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要重点为乡镇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
(五)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调整贷款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办法,继续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除国家每年分配给我省的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贷款规模和资金外,我省农业贷款的新增规模和资金中用于乡镇企业的比重要逐年增加。农行和农村信用社1994年对乡镇企业信贷资金实际投入要达到11亿元以上,1995年达到13亿元以上,以后逐年增加。
(六)除农行外的金融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规模的资金支持乡镇企业,对经论证后的好项目在贷款投放上给予重点倾斜。1994年工商银行要安排1亿元,建设银行0.5亿元,中国银行0.3亿元,交通银行0.3亿元,光大银行0.2亿元,省保险公司0.2亿元,各单位一定要保证资金到位,以后逐年增加。
(七)从1994年起到1998年,国家将在我省确定36个产粮大县和“两高一优”农业示范区,因此而安排的专项贷款,应重点支持从事水稻、玉米、大豆、土豆、畜产品等深加工项目的乡镇企业。
(八)从1995年起每年将国家预算内地方基建投资中划出1100万元,做为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滚动增值,重点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九)增加乡镇工业技改贷款规模,1994年增加1亿元,1995年再增加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十)全省每年用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农业开发资金,出口基地周转金、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补助、扶贫资金、民政扶贫周转金以及国家扶持小城镇经济开发试点周转金等,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基层有关部门要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评估、论证和向上推荐项目。重大项目由省乡镇企业局直接向有关部门推荐,经共同论证确定后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