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收购凭证注明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予以扣除。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结算单据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扣除。
(五)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六)对新办的乡镇企业,暂缓征收资源税3年。
(七)乡镇企业新建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八)乡镇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具体执行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九)乡镇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果年度发生额较大,可在以后年度逐年分期摊销。
(十)农业产品和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十一)乡镇企业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用自采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生产的砖瓦、石灰等均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乡镇商业企业批发肉、蛋、禽、水产品和蔬菜,其增值税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
(十三)对生产饲料、农膜、国家列举的化肥、农药以及经营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四)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五)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十六)在1995年底以前,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
(十七)国家列举的副食品生产企业,“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八)乡(镇)、村举办的第三产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
所得税。
(十九)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乡镇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十)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十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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