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提供工伤鉴定的有关材料、从业人员伤残等级证、工伤鉴定意见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从业人员本人工资,是指其因工负伤或死亡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额。
第三十六条 从业人员因公外出失踪比照因公死亡处理后又重新出现的,已发放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扶恤金、死亡补助金由领取人如数退还。
第三十七条 条例实施前已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仍从原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因工伤残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自愿选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
第三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并即时报告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即时组织事故现场勘验。用人单位在获知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不即时报告,导致延误勘验和工伤认定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任何部门不得调用、挤占社会保障局的管理服务费,不得占用社会保障局的房产、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表
附件: 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表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4754-84标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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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差别│
│等级│ 行 业 类 别 │费率│
├──┼────────────────────────────┼──┤
│ │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管理机关 金融业 保│ │
│ 一 │险业 综合技术服务事业卫生事业 体育事业 社会福利事业 │0.5 │
│ │教育事业 文化艺术事业 广播电视事业 科学研究事业 咨询│ % │
│ │服务业 商业 公共饮食业 物资供销业 勘察设计业 │ │
├──┼────────────────────────────┼──┤
│ │ 采盐及盐加工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 │
│ │油加工业 糕点、糖果制造业 制糖业 饲料工业 屠宰及肉类│ │
│ │加工业 蛋品、乳品加工业 水产品加工业 罐头食品制造业 │ │
│ 二 │食品添加剂制造业 调味品制造业 其他食品制造业 饮料及酒│0.8 │
│ │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 棉、毛、麻、丝绢│ % │
│ │纺织业 针织品业 缝纫业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 造纸及纸│ │
│ │制品业 印刷业 乐器及其他文娱用品制造业 文化用品制造业│ │
│ │体育用品制造业 玩具制造业 其他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工艺│ │
│ │美术品制造业 首饰制造业 玻璃、玻璃制品和陶瓷制品业 电│ │
│ │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品制造业 管道运│ │
│ │输业 邮电通讯业 仓储业 房地产管理业 公用事业 居民服│ │
│ │务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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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淡、海水养殖、捕捞业 印染业 木竹藤草制品业 家具 │ │
│ 三 │制造业 游艺器材制造业 林产化学品制造业 医药工业 石 │ │
│ │墨、碳素和云母制品业 磨具磨料制业 生产与生活用其他产品│ 1 │
│ │工业 铁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 │ % │
│ │ │ │
├──┼────────────────────────────┼──┤
│ │ 煤制品业 煤炭洗选业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锯材加工和人│ │
│ │造板制造业 电力生产和电力供应业 蒸气、热水生产和供应业│ │
│ │石油加工业 合成材料制造业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 化学纤维│ │
│ 四 │工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水泥制品和石棉制品业 金属│1.2 │
│ │制品业 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 耐火材料制品业 │ % │
│ │机械工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与修理业 装卸搬运业 电气机械│ │
│ │及器材制造业 地质普查和勘探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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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炭开采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金属矿采造业 土砂石│ │
│ │开采业 化学矿采造业 其他非金属矿采造业 烟花炮竹制造业│ │
│ 五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业 化学肥料制造业 化学农药制造业 有机│ │
│ │化学产品制造业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业 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1.5 │
│ │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
│ │ │ │
├──┼────────────────────────────┼──┤
│ 备 │ 各用人单位的行业分类,均以其主要产品、主要生产方式或│ │
│ │主要经营内容、方式来确定,并以此确定该用人单位的统一费率│ │
│ 注 │。一个单位一般不执行两种费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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