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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兄弟姐妹生活费用主要依靠工伤死亡从业人员生前供给,并符合前款(二)项条件的,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含农村劳动力)共同供养直系亲属的,从业人员1名因工死亡时,凡其供养直系亲属在2名以上的,其中1名不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后的死亡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无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36个月的工资;
  有1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0个月的工资;
  有2名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4个月的工资;
  有3名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为死者生前48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领取死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顺序领取人领取的数额一般应当均等,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统计资料确定,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企业从业人员工资和个体劳动者收入3类。
  第三十条 工伤人员康复状况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1次。对拒绝检查或不按规定办法检查的,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三十一条 代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抚恤金的,须提供被代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年生存证明和被代领人的委托书。
  被代领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提供有效的当年生存证明和被代领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工伤医疗终结后,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或本人向所在市、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工伤鉴定。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城镇无业人员申请工伤鉴定时,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办理,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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