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月工资达不到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在政府正式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确定,分为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工资,企业从业人员工资和个体劳动者收入3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障局提供有效批准机关的退休审批手续及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退休条件的,社会保障局不予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条例实施后,申请病退的从业人员,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鉴定意见,符合病退条件并办理病退手续的,由社会保障局支付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实行离岗退养的从业人员,仍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 人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退休条件参照企业从业人员执行,直接向社会保障局申请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九条 计发缴费性养老金基数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下列公式计算:
        C1    C1     C1
  X1+X2·--+X3·--+……Xn--
        C2    C3     Cn   C1  X1 X2 S=----------------------= --·(--+--+
          12N             12N  C1 C2 X3  Xn
--……--)
C3  Cn
  (注:式中,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1、X2、X3……Xn=从业人员退休前1年、2年、3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从业人员退休前1年、2年、3年……的本市、县从业人员平均工资;N=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