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扶持纺织行业走出困境,棉纺织企业在确保1993年上缴国家税收基数不变的条件下,对1994年至1995年企业因税制改革新增部分的税收收入,实行先征后退,其返还的税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五)纺织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或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六)纺织企业在扭亏期间,免交除税收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各项基金以外的各种社会集资。亏损期二年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在1995年以前用实现利润税前还贷。经当地劳动部门审定的特困纺织企业可缓交养老保险基金。
(七)在停工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纺织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挡车工,由劳动部门和企业共同组织培训,推荐就业,其中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当地生活标准进行适当补贴。纺织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进行生产自救所需资金,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3〕76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供棉状况
(一)省纺织厅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全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减量增值。把调整结构、技术改造、深化改革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主要内容,并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
(二)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规定,1994年9月1日新棉上市再次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后,省间调拨奖励款由省财政承担。
(三)我省发展棉花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支持我省纺织工业生产。因此,要求省内棉花资源中1至5级棉全部安排供应纺棉。纺棉计划省内资源分配量不低于省内棉花收购总量的75%。在不改变棉花供应体制的前提下,省内计划纺棉的供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实行厂、县直供。
(四)鉴于近年来计划纺棉的调拨难度加大,省政府原定的工商联合调棉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由省计委、经委、纺织厅、供销社四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计划、运输、资金及调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将新疆基地开发棉与计划棉严格分开,从1994年新棉年度起,开发棉直接由工业部门进行衔接调运。
(五)近两年来,纺织原料价格成倍上涨,企业流动资金明显不足。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纺织企业逐步增加自有流动资金外,建议银行对国有纺织企业重新核定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并在集中采购原料期间实行专项点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