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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加快公司制改组。在8家纺织企业已被批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今年各市地都要组织有条件的纺织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试点,争取年内达到15家。同时,要大力发展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名厂、名牌、名人为龙头的企业集团。
  (二)鼓励企业与外资、乡镇企业、私营经济等不同经济成份通过合资、合营、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改造传统经营机制和产权结构,增加企业活力。
  (三)对资不抵债又能挽救的企业,可实行企业重组或租赁、承包。即保留原企业牌子,将可以盘活的资产列出组建新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由法人或个人对企业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向原企业交纳租赁、承包费。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均要相应落实债权债务。谁享受贷款,谁承担债务。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严格审核、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对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贷款重新予以核定,并及时注入流动资金。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要求,全省初步排出26个部分转产和发展三产项目,省纺织厅要尽快将实施方案提交中国纺织总会、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银行,帮助解决转产资金。鉴于中国纺织总会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请国务院从1994年至1997年每年安排17至20亿元资金用于全国纺织企业的转产和发展三产,建议我省相应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贷款,支持纺织企业的转产和发展三产。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五)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搞活企业转向搞活资产的试点,推动纺织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建议省政府授权省纺织厅组建“四川省化纤工业和苎麻工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待条件成熟后,授权该公司对全省化纤工业和苎麻工业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四、切实减轻国有纺织企业负担
  (一)各地国有大中型纺织生产企业,1994年应全部进行清产核资。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企业历年各种贷款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
  (二)对1993年6月30日前经政府批准对纺织企业实行利税总承包的优惠政策,可延至1995年底。
  (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3号文件规定,国家给棉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资本金;省里安排给纺织工业的“拨改贷”专项资金和省机动财力安排的资金,目前无力偿还的,改为省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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