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开业后,要求增大注册资本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新增注册资本的合法验资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终止,应当进行财产清算,缴清税款,清偿债务,向社会公告,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申请破产,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和采取其他手段,使私营企业登记注册为“国有”、“集体”企业。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管理中,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发现下级登记主管机关有不当登记行为时,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按其在企业资本额中占有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出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依法享有财产继承的处置权。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