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出资经营,其出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书面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五个以上私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组建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应当有三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按其投入集团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集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字号。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企业注册资本总和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企业集团应进行注册登记,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企业集团内的成员企业各自承担自已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可以与其它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所有权属不变,并依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租赁中小型国有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参与产权转让、参与企业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