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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1998年4月14日)废止(原因:已不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
 管理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卫生厅、公安厅、畜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城市养犬管理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狂犬病是一种人畜共患、危害极大、病死率高达百分之百、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安全的急性传染病。省政府于1986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修订为《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7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基本控制了狂犬病流行,狂犬病死亡人数从1980年的1628例下降到1993年的37例,下降了97.72%。
  但是,近一、两年来不少居民在禁养区内违章养犬,犬类伤人和犬声扰民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加,犬类排泄物影响市容卫生和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严重。据广州、惠州、中山、佛山、韶关等市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在禁养区内被犬咬伤者3000多人,已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大市民的不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养犬只来自四面八方,加上没有作免疫注射,潜伏着狂犬病的传染源,一旦咬伤人,后果不堪设想。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卫生、畜牧、公安、工商管理、城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犬类管理工作,把狂犬病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严禁在禁养区内养犬(含家犬、狼犬和玩赏犬等);不得携带犬只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违者除没收犬只外,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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