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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电价及调整省电网电价水平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全省电价
 及调整省电网电价水平的通知
 (粤府〔1994〕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制定的一系列加快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使我省电力工业迅速发展,跃居全国各省市领先地位。但是,随着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现行电价管理办法的负面影响日渐显露,省电网亏损日趋严重,生产资金紧缺,各地电价附加费种类、标准繁多,地方自办电厂上网电价过高,电价管理权分散等问题普遍存在。为加强全省电价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9月1日起(按当月抄表电量)省网电(不含地方电厂上网电)每千瓦·时提高1角(含税),即全省平均售电价每千瓦·时由3角7分提高到4角7分(含税);地方电源上网电量按每千瓦·时分担核电价差每千瓦·时4.25分(含税)。省网电分类电价价目见附表,具体事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
  二、清理整顿电价,从严控制售电价格水平。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加收的各种随电价附加的费用全部取消。
  (二)清理整顿地方燃料附加费。各地要对当前执行的地方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重新进行审核,对近年来燃料附加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凡燃料附加费标准过高或将燃料附加费挪作他用的,应按省经委、物价局、财政厅、电力局《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地方自定征收电力附加费的通知》(粤经能〔1991〕40号、粤价重字〔1991〕13号、粤电财字〔1991〕8号)规定进行处理。
  省将组织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燃料附加费及其他随电价附加的各种费用进行检查,凡发现有问题而未按规定自查自纠的,其违纪收入将没收上缴省财政。
  三、加强地方自办电厂的电价管理。为控制地方自办电厂的上网电价水平,降低售电价格,维护用电户的利益,各地物价、经委、电力(供电)部门要对当地电厂发电标煤耗、利润、折旧年限、还贷年限进行审核,其中折旧年限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利润应控制在每千瓦·时2分以下。
  四、对省指定企(事)业单位电价优惠政策(指省下达的执行优惠电价的电量指标及免征地方燃料附加费的电量指标)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额外加收费用。稻田排灌用电各市到户最高限价省确定为每千瓦·时3角3分(含税),各地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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