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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企业
 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4〕10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请市人民政府于今年底前向社会公布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企业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种类型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工作并领取报酬的职员、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必须取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夜餐费;国家、省规定的保险、福利费用;高温、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别繁重等特殊工种岗位津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最低工资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时、日、周确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应进行合理的折算,其数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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