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1.农户和各专业户、承包户的教育费附加,纳入乡(镇)统筹费中统一由乡(镇)政府征收。
2.按“三税”计征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费附加由所管辖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不缴纳“三税”的,由乡(镇)政府确定具体的征收部门,并保证农村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上缴。
3.已按专业户、承包户及个体工商户计征教育费附加的农户不再按人均纯收入计征。
4.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县或乡(镇)设立专户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不得抵顶财政教育经费的拨款。由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当地政府审批后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各市、县教育费附加的基本征收任务指标,今年起由省教育、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达。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省下达的征收任务。对未完成省下达征收指标的市、县,省将适当扣减给该市、县的各专项补助经费。
(四)各市、县政府每年应按省下达的任务指标,责成教育、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征收方案,落实到征收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各地应建立教育费附加征收的考评和奖励制度。
(五)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当地安排使用。市、县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各乡(镇)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给管理区用于办学。
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四市(含所属县级市、县、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仍按粤府〔1991〕5号文件规定数额上缴给省统筹使用。
三、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
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教职工发放奖金。乡(镇)、村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解决,不足部分可在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2%以内安排。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监督使用情况。凡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挤占、挪用教育费附加的应及时查清、追回,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每年教育部门应将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情况向当地政府报告。
四、各地应结合贯彻《
义务教育法》,广泛、深入开展对征收教育费附加重要性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依法缴纳教育费附加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各级教育、财政、税务、工商、审计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