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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
 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1994〕9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86年《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粤府〔1986〕116号)发出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征城市、农村教育费附加,成为教育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征收部门不落实,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我省教育费附加少征、漏征,征收数额不足,影响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顺利发展。为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一)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1.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征:即按上年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5-2%计征。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的免征。
  2.凡缴纳“三税”的乡(镇)、管理区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含运输、建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三税”的3%计征。不缴纳“三税”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计征。
  3.各种专业户、承包户(包括种养、林业、渔业、煤炭等)采取定额征收,按经济效益定比例逐年递增,其征收额由乡(镇)政府制定。
  (三)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干部、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
  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及管理
  (一)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
  城市教育费附加,由负责征收“三税”的各级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以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抵顶财政教育经费的拨款,坚持做到三个“增长”。征得的教育费附加,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和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将征得的数额通告教育部门,以便安排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对教育费附加作教育专项资金列收列支,并按财政部规定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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