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追究银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严格执行出口核销制度和结汇制度。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口核销制度督促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销,结汇银行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汇,把好结汇关。
十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严格执行《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禁止企业在境外截留外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跟踪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外汇检查。
审计、工商、海关等经济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涉外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并会同金融、外汇管理部门定期对驻外企业的投资、财务和外汇等进行综合检查,对隐瞒利润和截留外汇的企业进行查处。
十二、政府其他宏观管理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结合反避税工作,建立最新全球商品行情信息系统,防止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过分让利于外商或隐瞒企业境外利润。
十三、企业及其行政领导应依法接受政府管理部门、银行和社会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四、金融、外汇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管理部门应采取岗位轮换、集体审批和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等措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严肃纪律,健全反腐保廉责任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十五、各个企业都应建立举报制度,一旦发现企业资金或企业人员去向不明并有携款潜逃嫌疑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案,并即成立专门小组,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核查清理,对不报案或拖迟报案者,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应予以奖励。
十六、对失职的企业财务人员和银行职员,应取消其任职资格。对造成携款潜逃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对携款潜逃的主要责任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并在五年内不得在国有企业安排重要岗位工作和担任中层以上领导工作。
十七、对携款潜逃的企业公职人员,由执法机关依照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决定》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对于已携款逃往境外的人犯,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和其他途径予以缉捕。缉捕归案的携款潜逃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