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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改进和完善企业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制度。企业财务主管由上级公司或董事会直接任命,并按照《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实施方案》及其配套措施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经理人员不得随意调换财务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企业应确保财务人员的工作独立性。股份制企业应指定一名董事对企业财务进行具体领导并由监事或监事会进行监督,集团型企业可实行财务部长下管一级,对下属公司财务实行双重领导。
  五、加强对企业主管人员财务纪律约束。企业经理和财务主管人员对公司所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帐簿负有维护其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责任。企业财务人员应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纪律,对有问题的财务收支要坚决抵制。企业款项只能以企业名义且在手续齐全、单证符合的情况下汇出境外或存放境外。禁止把企业外汇以个人名义存入境外银行。未经上级批准和对方出具资信证明或保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把公款借给外商。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在国内为外商“垫付”货款或投资款。不得将公款注入以私人名义设立的公司或利用公款而以私人名义购置物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由上级公司(没有上级公司的,由本公司董事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推广风险抵押承包,增加考核指标,不搞单一指标承包。凡年度外汇收支在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把“期末应收外汇帐款”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之一,并定期对该指标进行检查,作为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重要标准。
  七、有条件的集团(总)公司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对下属企业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加强对下属企业资金运用的监督调控。
  八、加强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监督审核。各类金融机构不得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善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金融与外汇管理部门要采取办理《开户使用证》等措施,对企业乱开帐户的现象加以控制,一年以上无资金往来的帐户应予取消。
  九、加强对境外汇款的管理。企业往境外汇款要由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双重把关。外汇管理部门与银行对进口用汇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审核手续,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单证,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对预付货款,必须在单证齐全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的比例执行。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对大额进口合同下的预付款项进行事前专项审查和事后跟踪监督。对1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汇出要从严把关,经银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可汇出。严禁银行在对外签约单位与汇款单位不符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付款形式向境外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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