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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
 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2日 深府[1994]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
            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市企业与海外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一些国有企业、集体或股份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以下称企业公职人员),利用企业扩大经营自主权以及我市人员、资金等进出的便利条件,采取各种手段将经手、管理的公款和贪污、挪用、贿赂、诈骗、盗窃而来的公款调出境外,非法侵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坚持反腐保廉,打击经济犯罪,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作出如下规定:
  一、健全企业领导制度。股份制企业要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其他形式的企业特别是市属各类(总)公司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要加强对经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防止部分经理人员利用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滥用权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企业重大投资与资金划拨一律实行集体决策。企业在境外参股、设立公司、置业等投资项目及其他大额资金的划拨,应当由企业高级管理层集体决策。在对有关协议文件、证等审核无误后,由经理、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共同签署后,方得付款。
  三、加强企业对外贸易的签约监督。企业与外商洽谈生意和签订合同,应当事先咨询和掌握对方资信状况,并由经理和熟悉经贸法规的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签订合同时,应当使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往来款项应当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少用或不用预付款和定金方式。企业外贸业务人员原则上不能单独与港、澳、台商和外商洽谈生意、签订合同,特别情况下需单独签约的,应当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特别授权,企业并应对该贸易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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