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退会的自由。
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严格遵守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交易手续费、风险基金和交易保证金等费用;
(四)须依规定完成一定的交易额;
(五)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营业场所产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进场交易必须委托出市代表进行,出市代表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出市代表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场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在交易所内的交易行为应经会员单位授权,并对会员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自律管理,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根据章程规定召集。当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要求时,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下列所载事项,须由会员大会作出决议:
(一)审议、修改交易所章程和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业务报告书、剩余金处理案以及损失处理案的批准;
(四)推举会员理事;
(五)次年度收支预算报告和业务计划报告的批准;
(六)会员的除名;
(七)章程或业务规划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期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农产品、矿产品、能源产品、金融期货或期权等均可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上市交易品种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客买卖,但代客买卖的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核准的方能进行:
(一)具有交易所规定的注册资本额;
(二)有与经营代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