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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一)接受期货交易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修改交易所章程,对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交易规则以及其它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三)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
  (四)聘任交易所总裁、副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定交易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制定交易所中、长期规划等重大事项;
  (六)聘任非会员理事;
  (七)对交易所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理事有义务严格遵守理事会决定,一切违反理事会决定的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总裁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自律和管理,理事会根据需要下设会员资格审查、交易行为管理、仲裁等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者的入会资格、监督交易场内的交易活动、处理交易纠纷等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章程由交易所制定。

第四章 会员和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场所,拥有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额;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规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十五条 承认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并具备前条规定之条件的法人,可以向一个交易所提出申请,成为一个交易所的会员,也可以向两个交易所分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成为两个交易所的会员。
  第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享有交易场内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二)有权参加会员大会,听取、审议交易所的工作报告,并对交易所的重大事务有建议、批评、监督、表决权;
  (三)有权转让会员席位,但必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对交易所的专门委员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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