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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
 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组织商品和金融期货以及期权交易、对会员进行管理并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交易、公开竞价。严禁进行场外交易。
  第四条 深圳市贸易发展局为深圳市人民政府期货交易主管部门。
  凡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监事委员会

  第六条 交易所监事委员会由深圳市贸易发展局聘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组成。
  第七条 监事委员会的职能: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交易所的管理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交易所管理提出建议;
  (三)定期听取交易所的工作汇报,了解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和客户投诉,制止交易市场上的价格操纵和非法交易。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共设一个理事会。
  理事会是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和深圳期货联合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两个执行委员会,分别对两个交易所进行管理。理事会侧重两个交易所重大原则、宏观管理的决策,理事会执委会分别侧重两个交易所具体管理、运作的决策。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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