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
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办法
(1994年3月3日发布)
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了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外贸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外汇、外贸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尽快适应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
二、要进一步简化退税手续,落实国家统一的退税政策。从1994年起按分税制的规定,地方各类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退税按1993年地方财政实际负担数计入基数,以后增长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税务机关和外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退税手续,同时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稽核和审批工作,坚决打击非法骗税行为。
三、要实行有利于扩大外贸出口的信贷政策。金融体制的改革,为扩大外贸出口提供了较宽松的金融条件。各银行要实行有利于外贸出口的信贷政策,对外贸出口企业所需要的贷款予以重点保证。特别是外汇体制改革后,对利用外资兴办的能源、交通、通讯以及第三产业项目的还贷用汇,外贸进出口企业要主动与银行衔接,银行应予以支持。
四、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增强竞争能力。从1994年度起,取消对市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统筹0.05元人民币的规定。但1993年度的统筹清缴工作必须坚决完成。按外贸企业1993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与上年对比的情况来检查,企业出口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其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那一部分,每出口1美元免于统筹0.05元人民币;企业增长幅度低于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其低于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每次出口1美元须补交0.05元人民币,作为我市1993年的外贸调节基金收入。
五、继续管好用好外贸出口调节基金,支持企业开拓远洋市场。为了支持远洋贸易,开拓国际市场,1992年开始我市设立了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于支持企业远洋贸易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仍然维持不变。市政府从今年财政收入中一次性借出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由贸发局统筹安排借给出口企业周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