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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十一条 保税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赠予,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责令补办登记。每逾期一日,按登记费的3‰加收逾期登记费。
  保税区内房地产的出租,未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或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规费的,由管理局责令限期补交,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的,管理局可通知银行扣交。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未经管理局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带入保税区的,由管理局没收或销毁违禁物品,并对当事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私自内销产品的,由海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销售货物合同总额20%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警戒缓冲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没收其经营所得,并可处相当经营所得2倍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私自转让办公用地、用房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办公用地、用房的使用权。
  违反本规定将办公用地、用房出租或用来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2-3倍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将保税区配套生活区房地产权转让给非保税区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及非法转让的房地产,并可处非法所得总额2倍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管理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管理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在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管理局或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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