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开发。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管理局批准。
第五十一条 保税区的房地产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与,但必须到管理局进行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五十二条 土地使用人应向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政府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物业管理由管理局与保税区内物业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契约。契约一经签定生效,有关各方都应共同遵守。
第五十四条 保税区沿深圳河北岸设立警戒缓冲区。警戒缓冲区为巡逻警戒专用,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五十五条 保税区管理局和有关派出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用地和配套的办公、执勤用房,产权属市政府,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六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拥有保税区配套生活区房地产的单位不得将其房地产权转让给非保税区的单位和任何个人;当拥有保税区配套生活区房地产的单位终止、个人离开保税区单位时,除经管理局核准依法转让给保税区其他单位之外,由管理局委托其专业公司收购上述单位和个人的土地或房屋产权。
第五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之间有关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和房产的权属纠纷,由管理局调解或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入出保税区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违反国家有关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商品检验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特区工商、税务、金融、外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占用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或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使用权的,视为非法占用土地,由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责令违法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