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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八条 从保税区出境的货物依法办理出口手续;从保税区运往特区的货物依法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供区内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原辅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海关登记验放。
  第三十条 国家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对从保税区出入境的人员、物品依法实施检疫。
  从保税区进出口的商品由国家商品检验机关依法实施检验。
  第三十一条 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凭本人有效护照、证件,从一号专用通道进出保税区。
  第三十二条 已进入保税区的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持本人有效护照或证件,从保税区进入特区。
  国内人员可持管理局核发的通行证,往返于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禁止出入境的物品不得进入保税区。

第五章 企业设立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兴办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按国家和特区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贸易企业,依法从事商贸活动。
  第三十六条 国内外信息机构可以在保税区设立代表机构或企业,开展咨询业务。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仓储企业,开展保税仓业务。
  第三十八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可以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开展金融、保险业务。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开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第三产业。
  第四十条 投资者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或代表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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