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保税区劳动管理;
(八)负责保税区环境保护工作;
(九)办理保税区中方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和赴港、澳及派出培训的审批手续;
(十)协调海关、税务、外汇、公安、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管理机关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十一)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管理局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管理局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九条 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管理局可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管理局的工作机构对管理局负责,并接受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管理局行使本规定之职权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海关、边防检查机关在保税区内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安、税务、外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行政管理机关根据需要,经管理局同意在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处理保税区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依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在保税区设立的机构对其上级机关负责,并接受管理局的指导。管理局在必要时可召集上述有关机关协商研究有关问题,并依法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对出入保税区人员、
货物及运输工具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由九龙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由边防检查机关和海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检查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出境的人员、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一号专用通道通过;从特区进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进入特区的货物、车辆经保税区二号专用通道通过。
第二十七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其他车辆,凭管理局核发的标志或认可的证件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