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并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符合免税或退税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免税或退税。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可用外汇直接向保税区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可以以外汇计价结算。保税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外销。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机关批准后,其生产的产品可按特区产品内销的管理办法内销。
第十四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燃气、邮电服务、通讯设施等,由特区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证。有关部门因管理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保税区各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市政府或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保税区内管理事务。投资者及保税区内企业需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由保税区有关管理机关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依法不予办理或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的,有关管理机关应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税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第十七条 管理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保税区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规定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负责保税区及配套生活区土地及基础公用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有关手续;
(四)负责保税区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管理;
(五)发布保税区的投资导向目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办理工商登记;
(六)根据需要拟订保税区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审批和聘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