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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库或滞洪区的警戒水位,排洪水位由深圳市水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排洪流量的大小,以保证堤坝及上下游安全为原则,由市水务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库或滞洪区排洪,应至少提前三小时发布红色水波线≈信号。
  第二十六条 排洪信号解除,市三防办应告知市新闻宣传单位解除排洪预警信号。
  第二十七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及市三防办发布的排洪预警信号,及时向公众传播。
  港口码头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以灯光发出预警。
  第二十八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接到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的,应于接到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出,但报纸除外。
  第二十九条 市新闻宣传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和市三防办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四章 抢险救灾

  第三十条 T或黄色?信号发布后:
  (一)市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洪、防风;
  (二)深圳市港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抢卸或抢装。
  第三十一条 ●信号发布后:
  (一)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候潮出港的大型船舶准备择地避风;
  (二)幼儿园停止上课,对已经到达幼儿园的儿童,幼儿园应负责保护。
  第三十二条 ▲或红色?信号发布后:
  (一)各级三防指挥部或成员单位及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及低洼地带的有关单位,应派出值班指挥人员到岗,并准备应急措施;
  (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相应的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器材;
  (三)水务、供电、通讯、交通运输部门的防讯负责人应上岗值班,并派出巡查人员,检查工程设施;
  (四)城管部门应在可能发生山泥倾泻、山体滑坡、道路坍塌、建筑物倒塌等险情的危险地带划出警戒区域并负责警戒,组织当地人员、财产疏散、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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