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灯光信号红绿红)为飓风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在我市或其附近登陆,平均风力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
(六)O(灯光信号绿白白)为台风解除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已登陆减弱或中途转向,将不再对我市构成威胁。
港口码头使用前款所列灯光信号,与相应之标识信号有同等含义。
本条第一款所列预警信号,在电视上播出时其颜色为白色。
第十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为:
(一)黄色,其含义为:六小时内,我市将有较大的降雨;
(二)红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1-2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
(三)蓝色,其含义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我市部分地区的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
第十八条 台风伴随较大降雨过程的,气象台应同时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及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九条 气象台发布了T或●黄色?后,应每三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红色?后,应每一小时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发布了?或+或蓝色?后,应于每30分钟重新确认或更新一次。
第二十条 气象台应根据本规定编制预警信号的宣传手册,以备公众随时查询,并应说明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提示可采取的适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水库及滞洪区的排洪监测与预警由市三防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排洪预警信号为:
(一)白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警戒水位,在随后的时间里可能排洪;
(二)红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水库或滞洪区水位已达到排洪水位,将于标明的时间开始排洪。
发出红色水波线≈信号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供流量以立方米/秒单位表示)并在水波线右侧标明排洪时间;
(三)蓝色水波线≈,其含义为:正在排洪;
发出蓝色水波线≈的,水波线上应同时标明排洪流量(排洪流量以立平米/秒单位表示)。
发布前款排洪预警信号,应同时标明排洪的水库或滞洪区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市三防办发布红色或蓝色水波线≈信号的,应根据排洪流量或排洪时间的变更、相应变更排洪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