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卫生部门应组织突击救护队伍,负责伤病人员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
第八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计划部门和市贸易发展部门负责制订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须的费用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第九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水务、供电、邮电部门负责抢修供水、供电及邮电设施。市水务部门还应负责水利工程的抢险,并负责疏通排洪河道。
第十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运输部门负责抢修毁损道路,调度抢险救灾车、船及航空器、运送抢险救灾物资。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
第十二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财产,市住宅管理部门应予协助。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灾民的安置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发放,并协助做好灾民疏散,撤退和避险。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的监测与预警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负责。
第十五条 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发布台风、暴雨的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台风预警信号为:
(一)T(灯光信号白白白)为台风注意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8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48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
(二)●(灯光信号白绿白)为强风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300-5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生成或移入,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市,风力可达6-7级;
(三)▲(灯光信号白绿绿)为大风信号,其含义为:距离我市200公里范围内有热带气旋移入,12小时内即影响我市,风力可达8级以上;
(四)?(灯光信号绿绿绿)为大风增强信号,其含义为: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市,平均风力8级以上,阵风11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