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政府<关于修改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1996年10月29日)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 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 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
(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
(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
(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
(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
(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抢险救灾期间,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