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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鱼、虾、蟹、贝、海蛰、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等水产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及其他林木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猪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
  (七)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上海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除全国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外,本市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决定。
  第六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除生产烟叶和牲畜产品外,按规定的生产环节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收购烟叶、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黑木耳、银耳、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收购环节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生产环节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的国有、集体收购单位,代销农业特产品的国有、集体单位,发放蚕种、食用菌种的国有、集体单位以及发放水产品捕捞证的发证机关,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别按规定的生产环节或收购环节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确定。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是指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以人民币计算。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核定。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人,照征农业税,但在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八条 对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民政部门尚在补助的纳税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准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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