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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多层次传销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94)28号)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多层次传销活动,制止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从事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层次传销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多层次传销,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以下简称传销企业),通过发展多层次的从事传销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传销员),将商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一种直销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和传销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传销企业的资格)
  从事多层次传销的企业,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在从事多层次传销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
  申请从事多层次传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多层次传销具体运作的计划或者方案,包括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日期,销售的商品品种、牌号、质量、价格,参加多层次传销人员的条件和手续,拟与传销员签订协议的样本,对传销员进行培训的方式,传销企业和传销员解除协议后商品和报酬的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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