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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上海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外滩地区公有房屋置换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沪府发[1994]31号)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上海产业布局,加快外滩地区中央商务区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有房屋置换,系指市人民政府按外滩地区规划要求,调整公有房屋使用功能,终止原承租合同,将腾退后的房屋转让、出租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外滩地区,系指北起南苏州路,南至金陵东路(包括沿街两侧),东起中山东一路,西至河南中路(包括沿街两侧)的范围。
  第三条 按本规定被置换的房屋,系指目前使用性质不符合外滩地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公有房屋,其中包括公有非居住房屋和公有居住房屋。腾退后的房屋受让或承租的对象为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贸易机构、跨国公司、综合商社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外滩地区的房屋置换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房屋置换办公室,负责房屋置换的各项管理工作。外滩房屋置换公司具体承担房屋置换的经营业务。
  规划、土地、房管、市政、公用、邮电、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工作。
  第五条 房屋置换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外滩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以及房屋置换具体措施,报经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督促房屋被置换的单位、外滩房屋置换公司执行、实施外滩地区房屋置换规划和计划;
  (三)参加外滩地区建设项目的会审;
  (四)协调房屋置换中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和动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联席会议授权,处理与房屋置换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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