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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有关规则的通知

  三、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出台重大决策和研究解决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等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提议,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各部门在年度内按规定已经批准召开过会议的,一般不应再召开会议。在此期间,对于贯彻国家召开的会议精神、部署工作确需开会的,一般要采用电话会议和双向电视会议进行传达贯彻。
  五、会议审批工作继续实行“一个漏斗”的审批程序。各部门关于召开会议的请示,必须先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由秘书处提出审核意见逐级呈送审批。会议的审批程序为:部门请示→秘书处→厅分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省长或省长。一类会议须经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二类会议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审批;三类会议须经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今后,各部门不按程序直接呈送给分管领导召开会议的请示件,领导不签署同意与否的具体意见,要按程序审核办理。
  六、对会议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各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厅从其年初包干指标中核拨,超支不补,节余可转下年使用。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会议,一般要安排在省政府机关接待服务中心或本单位招待所,不得安排在宾馆召开。对于特殊的大型会议,须经省长批准,方可安排在宾馆召开。
  七、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黑政发[1992]16号、黑政办发[1993]41号文件精神,今后召开各种会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经批准不得召开会议。办公厅、财政厅、审计局要根据各自分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省政府主管领导通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

  为进一步精减文件,提高文件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就省政府机关文件办理提出如下规则:
  一、省政府文件的种类和适用和范围
  省政府文件有13种(黑政发、黑政函、黑政发电、黑政明传、黑政办发、黑政办函、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黑政办干、黑政办文、白头文、协调纪要、内部情况通报),其主要格式有以下4种: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有黑政发、黑政发电、黑政明传3种,主要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含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批转部门呈报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向国务院、省委报告、请示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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