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人员为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席省政府党组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党组成员;出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出席省长办公会议人员为省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及副秘书长。列席上述各类会议的人员,包括省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省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七)省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常务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同主持人请假。
(八)省政府各类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改后,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对会议决定事项,省政府领导成员要按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办公厅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的反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
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集中精力抓大事,现就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提出如下规则:
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主要是关系到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政府全局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综合性会议,即:省政府全体会议、全省计划会议、体改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经济(工业)工作会议、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外贸工作会议、科技工作会议、粮食工作会议、教育工作会议、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民政工作会议、城市建设工作会议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森林防火绿化和安全工作会议等。今后,上述会议原则上不开到县,会期不超过三天,会议人数不能超过二百人。上述会议一般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联合召开,如确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须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省政府直属部门需要召开的全省性专业工作会议,要按照黑政发[1992]16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属于内容特别重要且性质相近的,可合并到省政府一类会议(即综合性会议)内;属于二类的系统或战线工作会议,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开到地市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一般不请地市分管领导参加,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能超过一百人;属于三类专业工作较强的业务工作会议,每年可召开一次,会议开到地市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会期不超过三天,人数不能超过一百人;属于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各种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要合并到内容相关的系统或战线召开的会议内。上述各类会议,今后原则上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