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首长负责制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省政府领导成员及副秘书长都要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独立负责地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个人不便做出决定的,能与其他同志协商决定的,就协商决定;能请示主管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决定的,就请示后决定。凡副省长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再提交省政府例会。
(二)省政府及所属部门都要认真地、独立负责地处理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原则上不应再提交省政府例会讨论;凡属省政府例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需要提请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的,在省长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省委常委会议讨论。
(三)凡属省政府各领导小组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均由各领导小组讨论解决;各领导小组经协商请示后仍决定不了的问题,可提交省政府例会讨论。
(四)凡通过正常行文经省政府领导同志会签能解决的问题,不安排会议讨论。
三、会议的组织及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省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确定召开时间;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省长决定随时召开;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根据情况确定召开时间。省政府例会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负责。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省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会议秘书室(党组秘书)负责。
(二)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提出下个月的计划,按战线分工交由对口的办公厅一至八处审核,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省长协调同意后,由常务秘书提出月度会议的日程安排意见,交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然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如无紧急特殊情况,一般不在会议中临时动议增加新议题。省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受理各部门报请的会议议题。
(三)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必须在会前进行充分协调。
(四)凡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汇报材料要亲自把关,做到观点鲜明、内容准确、文字简炼,并应提前三天将书面材料送常务会议秘书室,以便于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提前阅读会议材料,准备意见。常务会议成员和办公会议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议题的汇报人应是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时不要涉及议题以外的内容,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会议人员,常务会议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省长办公会议应是部门的主要或分管的负责同志。除汇报单位(可参加二人)外,其他部门只参加一人。参加会议人讨论发言要简明扼要,如无不同意见不要重复已讲过的意见或作表态性发言。
(五)省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省长临时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