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省政府会议及文件办理
有关规则的通知
(1994年8月3日 黑政办发
[1994]2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会议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关文件办理规则》,已经省政府第五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力精减会议和文件,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是转变领导机关工作作风的重要体现,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请各级领导、各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进一步促进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例会议事规则
为提高省政府例会的质量、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就省政府例会提出如下规则:
一、省政府例会的议事范围
(一)全体会议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一个时期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提出全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二)党组会议
1、学习讨论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讨论省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政府系统的廉政、勤政问题;
3、召开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互相交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省委指定省政府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常务会议
1、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3、讨论由省政府发布的法规;
4、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5、讨论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省长办公会议
1、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经分管副省长协商后需请省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
2、听取国务院各部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和贯彻意见的汇报;
3、需要深入现场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4、常务会议成员不足半数,又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
1、通报工作情况;
2、讨论涉及两位以上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并需要协调的问题。
二、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