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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等18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9年2月12日)废止(原因:已不适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8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集资、贷款修建桥梁、公路、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交通设施建设,适应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物价局《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通过社会集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建桥、筑路,需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集资、贷款本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办法偿还投资:
  (一)新建桥梁、隧道总长3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改渡为桥,桥长150米以上的;
  (三)扩建(或改建)桥梁500米以上的;
  (四)新建高速公路;
  (五)现有国道、省道改造连续里程一级公路30公里(山区县2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40公里(山区县30公里)以上的;
  (六)县以下现有公路改造,连续里程一级公路20公里(山区县15公里)以上,二级公路30公里(山区县20公里)以上的。
  第四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立项,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计委会同省物价局审批。已经批准的非集资、贷款桥路建设项目,后因资金筹措渠道发生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需改为收费偿还投资的,经省交通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审批。
  第五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前3个月提出方案(收费点的设置和收费标准)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交通厅(属省道、国道改造、改线项目的还应同时抄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联合审批。其中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在公路上建设收费站和实施收费。擅自定点建站的,必须拆除,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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