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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宣布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57号 
 1994年6月8日)


  近几年,我省不少地方陆续开展了一些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为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一些地方在进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使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保证产权交易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清理检查产权交易活动。各地应组织力量,集中对本地区近年来开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和产权交易机构经营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纠正产权交易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未经资产评估低价出售国有企业产权,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成立产权交易机构以及“炒买炒卖”国有企业产权的问题,要依据《通知》精神,列为重点清查对象。对不符合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制止。
  二、严格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是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今后各地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制度。凡是中央投资形成的产权,地方不能随便出售,需要出售的应向中央有关部门报批;凡是省下放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管理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必须报省政府审批;为搞活其他小型国有企业而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转让和交易活动,由地区行署和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擅自决定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对外商购买企业整体产权或者部分产权拟成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开办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外商购买部分产权要求申办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的,按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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