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宏观调控,衔接区域间的价格水平,保证新的成品油流通体制的顺利运行,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石油总公司按照全省配置计划,每吨成品油收取12元管理费;对一级批发的单位(调拨部分除外),每吨收取12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和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冲减销售收入的办法在价内收取。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场调控、抗灾救灾等,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
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是现在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和零售业务的所有经营单位、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一)清理整顿批发经营单位。
1、对现有的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进行清理。凡国务院《通知》中明文规定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单位(包括省内炼油厂、油田、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及所属单位),一律取消批发资格。现有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四个条件是:(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2)有一定的资金;(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储运设施;(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零售加油站。批发经营资格,由各级石油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级财办(财委、商委)审核,经上一级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批发经营量由同级计委合理确定,并纳入当地石油公司的销售渠道。
2、有成品油进出口权的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在省内进行成品油批发经营业务,严格禁止利用代理方式在省内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3、“三资”企业进口的成品油,只准自用,不得对外销售。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任何境外企业不得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4、在我省境内的铁路、交通、民航、总后勤部、油田、外贸等六大中央直供用户,其成品油资源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得对外经营销售。如有违反,由省有关管理部门报请国家计委、中石化总公司扣减配置计划,直至取消直供资格。省内直供的用油大户,亦比照执行。
5、被取消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现存的成品油(不包括省内油田、炼油厂、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及所属单位),由所在地石油公司核实数量后,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限期销售。
6、对不按国家资源配置渠道组织进货、无证经营、超越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还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二)整顿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按照建设规范、管理规范(包括安全、价格、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现有加油站、零售网点(包括在省内的油田、炼油厂和中石化销售中南公司自建、联营的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凡是符合规范的站点,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符合规范的,取消经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