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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
 流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1994〕76号 
 1994年6月12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成品油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省计委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年度成品油需求总量,向国家计委提出申报计划;根据国家计委下达年度资源分配计划,结合各地提出的需求量,会同省财办,并商省石油总公司提出成品油的分配计划方案,下达给省石油总公司和各有关部门及各地、市、州、县计委,由省、地、市、州、县石油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省石油总公司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结合中石化销售公司安排的季度、月度资源,实行统一平衡配置,均衡组织供应,确保全省市场稳定。
  省内成品油的总资源,包括国家统配的资源、进口资源,一律纳入省计委的综合平衡,并由省石油总公司统一配置。
  二、严格执行国家定价
  根据国务院《通知》中“个别运输环节多的省、自治区允许在省、自治区实行两级批发,但必须严格控制两级批发差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省内实行一级批发和二级批发相结合的流通体制。武汉市及其所属三县一区、黄冈地区公司、十堰市、鄂州市、沙市市、荆门市、宜昌市区、黄石市区、襄樊市区、巴东县、孝感市区、随州市、老河口市、丹江口市、咸宁市、枝城市及江陵县、襄阳县、宜昌县实行一级批发,其它县(市)实行二级批发。省内市场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中心城市的价格水平,合理安排。对省内的用油大户,按一级批发价直供。
  省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都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武汉市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省内其它市场要严格按照省核定的批发、零售价格执行。
  三、充分发挥全省各级石油公司在成品油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成品油的批发供应业务,统一由省、地、市、州、县石油公司负责。各级石油公司要根据计委制定的分配计划,在财办(财委、商委)的指导下,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成品油资源的平衡、调拨以及品种、余缺的调剂和成品油的批发供应业务,保证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省石油总公司要按照成品油的合理运输流向,负责提出成品油资源的地区平衡和调拨方案,明确各地和直供用户成品油资源的提供单位和数量、品种构成。同时,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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